很多跨境卖家,都听说过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具体该怎么办理免税备案呢?
如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则可在第一次享受免税的申报期限内,或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申报期限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申报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第1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免)征收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两份;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一份;
3、跨境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
4、服务接收方机构所在地境外的证明资料,一份。
1、所有由纳税人提供的材料如是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企业的业务范围必须包含此项业务内容,若没有此项业务范围,则需相应增加业务范围。
3、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从境外取得,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5、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税所得。
6、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变更,或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但仍属于规定免税范围的,应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7、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或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免税,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8、如果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以欺骗手段取得免税或免税资格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自行减免税款,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参照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纳税人的应课税金额。
10、纳税人发生符合免税条件之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但已办理免税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办理免税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并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抵减以后应缴纳的税款;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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